中北大学安全保卫部(处)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6-15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化学危险品管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我校危险物品购置、运输、贮存、使用、销毁管理的实际,特修改制定《中北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北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中北大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规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校园内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危险物品,是指教学实验、科研试验试制中使用的各类火工品、火药、炸药、引信、枪弹、小口径炮弹等具有易燃易爆和较大危害后果的化学危险品。

三、危险物品的购置

1、危险物品的购置必须符合教学、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并充分考虑学校危险品库的贮存条件和限量,预先选定贮存地点。

2、购置危险物品时,使用单位和课题组应严格按照实际用量提交《中北大学危险物品购入申请表》(附表1),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按审批的购置意见,办理相关购置手续。

3、未经申请、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购置或接受外单位馈赠的危险物品,更不得私自运输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四、危险物品的运输

1、运输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2、购置的危险物品,优先选用由供货方送货的方式运输。购置单位需办理相关准运手续时,可持经审批同意的购置申请报请安全保卫部(处)协助。

3、科研课题组到外单位进行试验需运输物品的,必须提请科研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准运手续。

4、运输危险物品,应当选取专用车辆,指定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负责驾驶、押运。运输途中严格遵守运输安全要求,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做好运输物品的安全状况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5、运输危险物品进入学校,应预先填报《中北大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校园审核表》(附表2),向有关部门申报。在运输危险物品进入学校是地,将经审批同意的《中北大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校园审核表》交门卫核查、留存。

五、危险物品的贮存

1、危险物品的贮存严格执行专库保管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实验室内私自存放危险物品。

2、因校危险品库设计容量有限,为减少危险品库的长期占用和闲置危险物品的长期存贮,满足全校危险物品的贮存需求,每个单位和课题组存入校危险品库的危险物品总量不得超过库容量的30%

3、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的正常计划周期,校危险品库原则上对每种危险物品提供5年的存放期,期满仍有剩余的,由库管单位书面通知使用单位和使用人销毁处理。30日后仍未处理的,送交专业单位销毁,并以后不再为该单位或课题组提供贮存服务。

4、各危险物品使用单位要选派23名具有专业知识、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的领用人员,负责本单位所用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管理和领用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危险物品出入库明细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5、危险物品入库贮存时,申请单位领用人员到安全保卫部(处)安全科签订《危险物品入库贮存协议》,书面说明贮存物品的名称、数量、类别、安全要求、贮存时限、逾期处理办法,由使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

6、需入库临时贮存各类实验样品、半成品、自制品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库事宜。但已经使用或成分、性质已改变的危险物品不得再入库贮存。

7、凡事先未经审核批准的危险物品,不予办理入库贮存。

8、校内暂存库的库管人员,要参照本《规定》加强管理,严禁超量存放。

六、危险物品出库使用

1、领用危险物品时,按《关于规范一、二号库出入及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领用人员进入危险品库,要自觉遵守库区安全管理规定。

2、领取两种性质互相抵触的物品时,必须有2人以上同时前往,否则不予办理出库。

3、危险物品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和定员定量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危险物品的保管和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当进行危险物品使用量较大、当日试验次数较多的试验时,实施前应报请安全保卫部(处)安全科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4、当日领取的危险物品使用完后,领用人应按要求填写《危险物品使用登记卡》,并由使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返回存档。未用完的危险物品要于下班前半小时内清点退库或销毁,严禁私藏、截留和随意存放。

七、危险物品的销毁

1、危险物品的销毁应由专业销毁单位销毁。使用单位或课题组自行销毁少量废弃危险物品时,必须选择的合理的销毁地点、安全的销毁方法,报请安全保卫部(处)安全科同意后,方可进行,并要由安全科工作人员现场监护。

2、对销毁数量大、销毁难度大的,由使用单位或课题组交费后,统一送交专业销毁单位销毁。

3、危险品库库管员发现库存危险物品变质、失效时,应及时报请使用单位和校领导,采取措施销毁处理。

八、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及时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使用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从严检查和监督,确保本单位危险物品的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贮存、使用和销毁。

九、各单位危险物品出入库管理和使用人员在调离、退休前,单位负责人必须督促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处)安全科备案。

十、凡违反本《规定》,私自购置、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的,一经查实,将从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原《华北工学院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