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安全保卫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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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7-04-17

 

 

 

 

 

 

校安〔20176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校区)、部、处及直属单位:

《中北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经20173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北大学

                              2017417

 

 

中北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防止特种设备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仅限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铲车、叉车、电瓶车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压力焊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电梯司机、起重机械操作工、特种设备焊接工、校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与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电梯、锅炉及后勤服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校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教学实验、科研试验所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分别由教务处、科技产业处负责监督管理;新购特种设备(新建建筑配套的电梯除外)的生产许可资质审查、安装使用场地条件审核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且特种设备(含新建建筑配套的电梯)验收后要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单位并交付运营,并负责督促购置、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检测和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工作;安全保卫部(处)要对全校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日常检查、检测,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检测,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组织对其参加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电工作业、压力焊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其它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八条  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改造或维修。

第九条  使用单位委托外单位维保、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签订维保、管理合同,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认真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十条  购置特种设备的单位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采购审批手续。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要在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固定资产入帐,并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保卫部(处)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购置特种设备的单位在选择特种设备时,应认真进行市场调研,选用具备国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厂商生产的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且禁止选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必要时,可向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咨询,在其指导下选择适当的厂家。选用境外制造、进口特种设备的,也必须是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质并经检验合格的设备。

第十二条  购置的特种设备,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应设置有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随附采用中文说明的技术资料、文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因教学、科研、生产、后勤服务等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和部门,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并提前到安全保卫部(处)办理进入校园审批手续。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私自购置压力气瓶使用,不准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准使用已报废的压力气瓶,不准自行为压力气瓶充装任何介质,不准自行处理压力气瓶内的残液。

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安全附件完好,应配置防倾倒或固定设施,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应在室外安全区域设置气瓶间单独存放,并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必须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或者由其委托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在安装新购置的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购置或使用单位应当预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安全保卫部(处)书面报告。经确认特种设备安放环境具备安全条件、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安装结束后,购置或使用单位当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地方政府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或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定期检验、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操作工艺参数(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

(二)特种设备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三)特种设备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

(四)特种设备停用及日常维护保养方法。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查、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电梯使用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制造或者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将电梯乘坐、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及警示标志置于明显位置。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1年;电梯1年;起重机械2年;铲车、叉车、电瓶车等限于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1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136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长期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仪器设备处与安全保卫部(处)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卸载后,切断动力,隔断物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主动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评估,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对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要及时申请报废,并且要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使用。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专用器材物资,并定期进行培训及演练。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一般《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自觉参加资格证书复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处)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如出现工作变动和人员调配等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将变动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安全保卫部(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作为各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计入学校各部门年度行政管理工作目标考核成绩。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依照本《办法》,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附件齐全完好、设备维修保养与检验检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事项的,检查人员应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使用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对所用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如因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出现被地方政府安监、质监部门安全监察人员处罚等不良后果的,由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承担。如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北大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校后20056号)同时废止。

 

 

 

 

 

 

 

 

 

 

 

 

 

 

 

 

 

 

 

 

 

 

 

 

 

 

 

 

 

中北大学校办                            2017417日印发